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执1485-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建业电缆电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高新区开发一路氯碱厂东5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95055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关于河南建业电缆电线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因该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刘 赞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