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3财保178号
申请人:河南建业电缆电线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高新区开发一路氯碱厂东5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95055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和悦置业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新城区顺德路东和盛时代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317306059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建业电缆电线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河南和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营业部,账号:41×××9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会计业务处理中心,账号:17×××46;开户行: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光明分社,账号:00×××12)予以冻结(限额216575.5元)。
申请人河南建业电缆电线有限公司自愿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新华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PZDM202141040000000266)作为担保,并出具担保函(担保限额为216575.5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建业电缆电线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河南和悦置业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不利于债权实现,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河南和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营业部,账号:41×××9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会计业务处理中心,账号:17×××46;开户行: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光明分社,账号:00×××12)予以冻结(限额216575.5元)。
二、冻结申请人河南建业电缆电线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新华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PZDM202141040000000266)。
案件申请费1602.88元,由申请人河南建业电缆电线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