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民(商)初字第7192号
原告北京红谷兴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村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红谷兴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红谷兴业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谷兴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红谷兴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红谷兴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