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兴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广昌县兴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赣1030民初130号 原告:广昌县兴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广昌县旴江镇清水村(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XX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维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广昌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昌县兴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莲公司)与被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履行厂房售买合同书,配合兴莲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为响应政府号召,盘活僵尸企业,经广昌工业园区管委会、商务局会议决定,同意兴莲公司收购园区**公司的土地及全部房产,收购方式为由企业双方私下交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土地及房产过户手续。双方签订了《厂房售买合同书》,约定***公司代偿**公司所欠下的银行债务、工程款及利息等,另付180000元给**公司四位股东。兴莲公司按约代偿了**公司的债务及其它约定费用。**公司全体股东在广昌存量房买卖合同书上签字,并在广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申请询问表上签字**。房产过户手续进展到土地房产税、交易税时,因当时政府没有下达明确的买方奖还政策,过户手续暂时中断。2017年11月,政府下达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业园区僵尸企业不动产处置相关问题的通知。兴莲公司按照其相关规定交纳了**公司欠下的土地及房产税、双方交易税。税费缴纳完毕后,兴莲公司继续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产交易中心要求买卖双方股东在房屋买卖登记表上签字**。根据其要求,兴莲公司联系**公司的股东负责人,对方拒绝签字**,要求再增加400000元才肯签字。**公司不履行过户义务,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了兴莲公司的合法利益,据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义务。 **公司未作答辩。 兴莲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兴莲公司、**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公司股东身份信息,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2.厂房售买合同书,证***公司、**公司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3.**公司房产证,证明争议标的属**公司所有;4.**公司股东会议纪要,证明**公司股东一致同意把厂房出售给兴莲公司;5.广昌工业园区证明,证明同意兴莲公司、**公司办理过户手续;6.广昌存量房买卖合同、广昌房屋买卖登记表、不动产转移登记询问表,证***公司、**公司交易成功,进行了房屋买卖登记;7.税务审核意见书,证***公司已交税365513.34元;8.兴莲公司付款单据,证***公司已付清房款。上述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0日,兴莲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厂房售买合同书》,合同约定,兴莲公司与**公司本着公平、**的原则,经县招商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兴莲公司购买**公司位于县第一工业园区的两幢钢架结构厂房、一幢办公楼、门卫值班室、厕所、围墙、供变电、变压器及动力线所有附属设施。兴莲公司出资2180000元收购上述厂房和设施。合同签订,交易完成后,兴莲公司不再承担**公司其它不明款项,兴莲公司先预付1000000元给**公司,**公司无条件协助兴莲公司办理房产过户变更手续,待全部变更过户手续办理完成后,余款兴莲公司一次性全部付清。同日,兴莲公司代偿**公司所欠下的广昌农商银行债务1925371.56元、工程款及利息920000元,另支付给**公司四位股东180000元。**公司全体股东签字确认同意出售上述资产,并在广昌存量房买卖合同书上签字。2017年2月21日,兴莲公司与**公司在广昌房屋买卖登记表、不动产转移登记询问表上签字**确认。2017年11月17日,广昌地税局出具了税源管理审核意见书,证明交易双方已按规定缴纳交易税金及契税,同意开具办理不动产权证联系单。兴莲公司继续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房产交易中心要求买卖双方股东在房屋买卖登记表上当面签字**。**公司股东拒绝配合,要求再增加400000元才肯签字。为此,兴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兴莲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兴莲公司按约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公司不配合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故对于兴莲公司要求**公司配合履行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江西**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配合广昌县兴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24240元,由江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