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28民初510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被告:合肥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合肥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