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永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28民初511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被告:合肥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肥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