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终9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肥东经济开发区新安江路与祥和路交口西南处。
法定代表人:童光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梧生,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永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机电产业园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振东,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裕峰,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模富,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肥东县。
上诉人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永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模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9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进行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747.5元,由上诉人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沈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思
书记员李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