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2民初1507号
原告:合肥永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机电产业园1#厂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二环二段306号兴威华天酒店九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合肥永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永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永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永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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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