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路鑫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金华市路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龙游瑞启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浙金辖终字第2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游瑞启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路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龙游瑞启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华市路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汤商初字第1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作为被告的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龙游县,因此,本案应由龙游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金华市路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履行地在金华市婺城区,故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