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路鑫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702民催13号 申请人:浙江某公司(原名为浙江路鑫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于2023年12月8日发出公告(人民法院报于2023年12月14日刊登),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9947828、票面金额30000元的华东某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浙江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