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火山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第一财经报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火山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7民初17706号 原告:上海第一财经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466号12-1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火山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院甲1号北岸1292三间房创意生活园区9-201。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第一财经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火山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第一财经报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主办的第一财经网(yicai.com,又称“一财网”)整合了第一财经日报、第一财经周刊、第一财经频道、第一财经频率等内容,充分利用网络手段,在线实时提供投资理财信息服务,现已成为全球华人了解国内财经新闻的重要平台。《GE全球高级副总裁***:中国电力市场仍然广阔》等文章(以下简称涉案权利文章)在第一财经网(yicai.com,又称“一财网”)上公开发表,并署名“第一财经日报”“一财网”“第一财经”“第一财经APP”等。《第一财经日报》的出版单位、第一财经网(yicai.com,又称“一财网”)的主办单位及第一财经APP的运营单位均是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授权原告有关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维权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在内各项权利均归属于原告。2021年10月8日,原告发现北极星电力网(bjx.com.cn)发布了未经授权而转载涉案权利文章供公众阅读。经查,北极星电力网(bjx.com.cn)由被告主办。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主办的北极星电力网(bjx.com.cn)上转载由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权利文章,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权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被告应当立即停止在北极星电力网(bjx.com.cn)上转载涉案文章的行为,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在北极星电力网(bjx.com.cn)上转载涉案文章的行为;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00元;3.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和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共计42,5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北京火山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情况下,才可以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实为侵权行为地。本案中,上海市并非被告住所地,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本案中也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例外情形,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查,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