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火山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火山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3525号 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3号1704-10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火山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院甲1号北岸1292三间房创意生活园区9-2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火山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