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火山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4民初25546号
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3号1704-10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火山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院甲1号北岸1292三间房创意生活园区9-2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火山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