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火山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火山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4民初25549号 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3号1704-10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火山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院甲1号北岸1292三间房创意生活园区9-2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火山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以与被告北京火山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以与北京火山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