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火山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北京火山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491民初1429号 原告: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火山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院甲1号北岸1292三间房创意生活园区9-20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火山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