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火山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4864号
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3号1704-10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火山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院甲1号北岸1292三间房创意生活园区9-2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火山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中,原告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