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26民初1315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南漳久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久通路桥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狮子包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7844538084。
法定代表人:**,系久通路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安达爆破有限公司。地址: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0526402022。
法定代表人:祁文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4月29日出生,住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南漳久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襄关线保康城区段改造工程二标段项目部(下称:久通路桥公司保康二标项目部)。地址:保康县城关镇。
原告久通路桥公司与被告保康县安达爆破有限公司、***,第三人久通路桥公司保康二标项目部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久通路桥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久通路桥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漳久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12元,减半收取9556元,由原告南漳久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