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久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南漳久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24执52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65年8月4日,汉族,保康县人,住保康县。 被执行人:南漳久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8)鄂0624民初164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南漳久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保康县交通运输局的省道襄关线保康城区段改建工程二标段工程款6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南漳久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保康县交通运输局的省道襄关线保康城区段改建工程二标段工程款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