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24执520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65年08月04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被执行人:南漳久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狮子包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王涛。
本院在执行***与南漳久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鄂0624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南漳久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招商银行湖北省南漳支行(账号18×××78)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 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明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