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溧洪商初字第230号-1
原告南京德长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双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南京德长锻造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鑫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新苑******。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德长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鑫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德长锻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德长锻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德长锻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7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南京德长锻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