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6民初198号
原告:马鞍山市华振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镇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铜陵鑫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新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马鞍山市华振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陵鑫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华振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华振锻造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市华振锻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计495元,由马鞍山市华振锻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