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6民初11153号
原告:武汉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武汉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4元,减半收取计2487元,由原告武汉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