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17841号
原告:武汉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翀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