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发展(孝感)有限公司、湖北孝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花驿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902民初7430号
原告:湖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人信汉商银座E座13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95941639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发展(孝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杨店镇桃花驿大道57号,联系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杨店镇桃花驿大道57号**﹣桃花驿小镇项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092011929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孝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花驿支行,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杨店镇桃花驿大道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MA4902TP7L。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发展(孝感)有限公司、湖北孝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花驿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3年2月22日,原告湖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湖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