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大古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大足区大古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1民初3857号 原告:***,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刘森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大古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五星大道666号3号楼109至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6346363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大古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大古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