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1民初3857号
原告:***,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刘森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大古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五星大道666号3号楼109至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6346363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大古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大古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