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东方机电成套有限公司

自贡东方机电成套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302民催1号 申请人:自贡东方机电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自贡东方机电成套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申请人自贡东方机电成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中国工商银行自贡五星街支行开具的中国工商银行汇票(四川000606**)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以便申请人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08年4月25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自贡五星街支行开具汇票一张,收款人是山西大唐盛世工贸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票据金额5,500.00元,付款期限一个月。后因汇票遗失,致使该汇票金额5,500.00元至今仍留存在出票行账户上。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案涉票据的持有人系票据载明的“收款人”,即山西大唐盛世工贸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并非自贡东方机电成套有限公司。若案涉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应由山西大唐盛世工贸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自贡东方机电成套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