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永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榆林市永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榆执字第0017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男,汉族,系榆林市永正件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榆林市永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溪名邸1单元401室。 被执行人府谷县华能神府矿区郭家湾煤矿,住所地府谷县大昌汗镇郭家湾村。 本院在执行***与***、榆林市永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向***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75648元(已付1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80元、执行费97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榆林市永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等共计6591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80元、执行费970元。本案现已执行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榆民一初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