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黄甫分公司与榆林市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22民初3590号之二 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黄甫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黄甫镇斗咀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榆林市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林荫路南段天召丽庭酒店二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黄甫分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黄甫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榆林市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8元,减半收取4634元,保全费3254元,以上两项共计7888元,由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黄甫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