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1973执38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石安镇骆马村2组29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76********。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京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金泰永泰路2号金雅苑1栋2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金兰镇金竹村欧岭组1411号,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72********。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23)粤1973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4年3月19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46573.47元、迟延履行利息628元(暂计)。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44573.47元、迟延履行利息601元(暂计)。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采取如下措施:
被执行人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
存款:本院于2024年3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招商银行开设的6214830937783313_70000账户,于2024年3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开设的9999600340630102883302账户,于2024年3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开设的81011350012743823账户,于2024年3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开设的81011350219065160账户,上述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没有扣划价值。
上述银行存款查封期限为壹年、动产查封期限为贰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叁年。如需续封(冻),申请执行人须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上述中止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