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28民初33号
原告:通河县众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祥泰家园5号楼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业务经理,住通河县。
被告:**江喆喆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河县富林镇岔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通河县众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喆喆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通河县众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河县众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5元,减半收取计582.50元,由原告通河县众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思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