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河县众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通河县众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某某江喆喆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28民初33号 原告:通河县众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祥泰家园5号楼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业务经理,住通河县。 被告:**江喆喆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河县富林镇岔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通河县众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喆喆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通河县众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河县众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5元,减半收取计582.50元,由原告通河县众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思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