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终34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一键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959号元和大厦301、303、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师范大学,住所地安庆市菱湖南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上诉人江苏一键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师范大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21)皖0803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一键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一键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 武
审 判 员 金 京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 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