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34403号
原告:北京嘉德景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舌尖巴蜀(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北京传鸿运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欣科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世纪文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嘉德景欣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舌尖巴蜀(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传鸿运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欣科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文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嘉德景欣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嘉德景欣投资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嘉德景欣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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