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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虹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建筑工程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保303号 申请人:**市虹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市。 法定代表人:**和,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耕辰,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审理申请人**市虹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虹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在价值50964088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市虹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3181.73平方米自有房产,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21)川01民初4572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市虹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市房产【川(2021)**市不动产权第XXX号、川(2021)**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资阳**市支行帐户(XXXX)。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建筑工程公司在乐山市商业银行四川省资阳**市支行帐户(XXXXX)。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建筑工程公司在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帐户(XXXXXX)。冻结期限一年。 对以上被申请人财产的冻结以50964088元为限。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