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民初3427号
原告:四川厚雄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道办事处雄州大道C***亿联国际商贸城(一期)2号地块2-2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CH5Q27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友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五友路一段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206861404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四川厚雄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2021年8月3日,四川厚雄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厚雄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厚雄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91元,由四川厚雄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 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慧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