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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市虹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民初5241号 原告: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五友路一段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206861404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虹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市***十里坝街(新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054105879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市虹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建筑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慧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