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执35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代理人:**,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五友路一段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206861404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动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建筑工程公司在简阳市村委会有应收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建筑工程公司在简阳市村委会的应收款104277元,期限为二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未提交或未及时提交续行冻结申请导致冻结期限届满未续行冻结的,已采取的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