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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鑫盛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执2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鑫盛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苏家镇大安路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MA61T3EC2B。 法定代表人:芶亚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五友路一段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206861404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成都市鑫盛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建筑工程公司在简阳市汇众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应收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都江堰龙泉山灌区管理处建筑工程公司在简阳市汇众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款1,077,321.37元,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许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