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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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2民初8977号
原告:绍兴毅龙镭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娟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标,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越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绍兴滨海新区沥海街道**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毅龙镭射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越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绍兴毅龙镭射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毅龙镭射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绍兴毅龙镭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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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裘彬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