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5)最高法知行终92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西安泰普特种焊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5号1幢11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昆山安意源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511号31#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周智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泰普特种焊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普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昆山安意源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意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泰普公司、名称为“一种用于窄坡口TIG自动焊的钟摆式焊接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安意源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8373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泰普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一审法院于2025年7月30日作出(2025)京73行初9977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泰普公司的诉讼请求;泰普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5年11月3日、2026年4月16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泰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第三人安意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专利号为201810844235.7、名称为“一种用于窄坡口TIG自动焊的钟摆式焊接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泰普公司,申请日为2018年7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24年5月3日。
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4:
“1.一种用于窄坡口TIG自动焊的钟摆式焊接装置,钟摆式焊接装置包括摆动组件(7),其特征在于:所述摆动组件(7)的摆动轴(6)和钨极焊枪(1)之间设置有连接构件(4),连接构件(4)的夹持连接头A(3)与钨极焊枪(1)的夹持连接点位于摆动轴(6)轴心的虚拟延长线以外;所述钨极焊枪(1)中的钨极(2)的摆动中心为摆动轴(6)轴心的虚拟延长线与钨极(2)的交点;
所述摆动轴(6)中心轴线的延长线与钨极焊枪(1)所夹持钨极(2)的中心轴线垂直相交,相交点为钨极钟摆的几何虚拟摆动中心点;
所述几何虚拟摆动中心点处于钨极尖端至钨极中心轴线向上60mm位置范围之内;
所述连接构件(4)两端分别设置夹持连接头A(3)和夹持连接头B(5),其中夹持连接头A(3)与钨极焊枪(1)连接,夹持连接头B(5)与摆动轴(6)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窄坡口TIG自动焊的钟摆式焊接装置,其特征在于:焊接时,所述钨极焊枪(1)的钨极伸至坡口(8)内,钨极(2)保持1-3mm的弧高时,所述几何虚拟摆动中心点处位于坡口(8)内和焊接母材表面+20mm范围内。
3.一种采用如权利要求1-2任意一项所述钟摆式焊接装置的钟摆式焊接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相同摆动幅度情况下,通过增加钨极(2)的中心轴线和坡口侧壁斜面的夹角A2最小化所述钨极(2)的摆动半径R2,并且最大限度提高钨极尖在坡口(8)中心位置点与其摆动到坡口两侧壁极限位置点的高度差,使钨极(2)摆动到坡口(8)侧壁极限位置时,能保证钨极尖端能对准侧壁。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钟摆式焊接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焊接时,所述钨极焊枪(1)、摆动组件(7)及摆动轴(6)均无需进入坡口(8),而所述钨极焊枪(1)中的钨极(2)进入坡口(8)。”
2024年7月12日,安意源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主要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安意源公司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
证据2:申请公布号为CN104128697A、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11月5日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证据2公开了一种厚板钛合金窄间隙摆动焊接装置(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0006]段、[0019]-[0024]段,附图1-6),目的是克服手工TIG焊接不稳定的因素,提出一种新的窄间隙摆动焊接装置,此焊枪摆动的原理类似于手工TIG焊枪摆动的情况,都是使摆动原点向下移动,实现摆动原点位于坡口里面,这样就增加了钨极与侧壁的角度,很好地达到侧壁熔合,虽然原理上与手工TIG类似,但此焊枪最大的特点就是解决了手工TIG焊接不稳定的问题,焊工只需用手握住手柄,沿着焊接方向移动,焊枪摆动装置通过步进电机自动摆动就可以实现稳定性焊接。焊枪摆动装置包括:步进电机1、手柄、固定板3、第一摆动板4、第二摆动板5、上支撑杆6、下支撑杆7、第一偏心轮8、第二偏心轮9、摆动板10和绝缘板11,步进电机1用螺栓连接在固定板3的一侧,第一摆动板4和第二摆动板5由定位销连接在固定板3的另一侧,第一摆动板4和第二摆动板5上分别设有摆动槽,第一摆动板4的摆动槽内设有第一偏心轮8,第二摆动板5的摆动槽内设有第二偏心轮9,第一偏心轮8和第二偏心轮9与步进电机1的输出轴相连接,第一摆动板4(或第二摆动板5)的上端经上支撑杆6与摆动板10上端相连接,第二摆动板5(或第一摆动板4)的下端经下支撑杆7与摆动板10下端相连接,摆动板10与绝缘板11一侧相连接,绝缘板11另一侧设有水气保护装置。摆动板10与上支撑杆6或下支撑杆7连接的孔为与钨极相平行的槽孔,使第一摆动板4和第二摆动板5沿相反方向摆动时,随摆动角度的增大,摆动板10向下移动,以达到钨极在窄间隙坡口内随摆动角度的增大,钨极摆动原点位置下移(低于不摆动时的原点),钨极摆动时与窄间隙坡口内工件表面的距离(电弧长度)接近相同,也就是说摆动板的左右摆动,在使摆动原点下移的同时,钨极与窄间隙坡口内工件表面的距离基本不变,这就保证了摆动过程中电弧长度保持不变,很好的复制了手工TIG焊接厚板时的原理。步进电机1通过单片机控制可以往复旋转,带动两个偏心轮8、9摆动,进而驱动两个摆动板4、5做相反方向的摆动,从而促使摆动原点的下移,这样钨极就可以在电弧长度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左右摆动,摆动角度以及往复摆动停留点的停留时间可以通过步进电机1进行调节,从而可以满足窄间隙坡口不同尺寸的要求。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02087913U、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2月28日的实用新型专利。证据5公开了一种焊枪摆动机构100(参见说明书[0005]段、[0030]-[0033]段、附图1-5),以解决现有技术对中厚板进行焊接时具有稳定性差和效率低的问题。其包括机壳1、电机2、滚珠丝杆3以及滑块4,该电机2设置在机壳1上,该电机2的输出轴传动于滚珠丝杆3,该滑块4传动于滚珠丝杆3,而使得该滑块4可沿滚珠丝杆3的轴向方向滑动。具体的,该电机2与滚珠丝杆3之间设置有联轴器21,从而实现将电机2的动力传动于滚珠丝杆3。还包括回转轴5和导向杆6,该回转轴5可转动设置在机壳1上并端部上供焊枪200设置,该回转轴5与机壳1之间具体还设置有轴承51;该导向杆6固定在回转轴5上,并且沿回转轴5的径向方向延伸,该导向杆6位于滑块4的滑动行程内,从而使得该导向杆6能与滑块4相抵触,并带动回转轴5转动。具体的,该导向杆6上还设置有安装座7,该安装座7沿回转轴5轴向方向延伸而可与滑块4相抵触。该导向杆6能直接或者间接接受滑块4的抵触,并使得回转轴5产生回转运动,从而使固定在回转轴5上的焊枪200亦产生钟摆运动。
2024年12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在证据5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泰普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泰普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事实和理由为:证据5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夹持连接头A”,被诉决定遗漏了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区别技术特征(1)和(2)不属于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即使按照被诉决定对区别技术特征的划分,被诉决定关于证据5与证据2的结合启示也存在错误,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5与证据2结合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驳回泰普公司的诉讼请求。
安意源公司一审述称: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另查明,一审过程中,泰普公司当庭表示,对被诉决定的“一、案由”“二、决定的理由”之“1.审查基础”“2.证据认定”部分均无异议,假设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则对于其余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均不再坚持。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证据5涉及一种钟摆式自动焊接装置,技术领域与本专利相同,其焊枪200在固定于回转轴5上时可以做钟摆式运动,“回转轴5”“焊枪200”可分别对应本专利的“摆动轴”“钨极焊枪”,证据5中焊枪200和回转轴5之间的“连接结构件”对应于本专利的“连接构件”;结合证据5的附图1-3、5可知,证据5钨极焊枪200和回转轴5之间的连接结构件的焊枪连接端具有用于夹持焊枪的夹持连接头,可对应于本专利的“夹持连接头A”,证据5焊枪200的夹持连接点位于回转轴5轴心的虚拟延长线之外。
权利要求1与证据5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用于窄坡口TIG焊,其焊枪为钨极焊枪,且进一步限定钨极焊枪中的钨极的摆动中心为摆动轴轴心的虚拟延长线与钨极的交点,几何虚拟摆动中心点处于钨极尖端至钨极中心轴线向上60mm位置范围之内;证据5未明确钟摆式自动焊接装置焊枪的种类以及用途,未明确回转轴的虚拟延长线与焊枪的交点为“与钨极的交点”,未明确摆动中心点处于焊枪尖端中心轴线向上“60mm”位置范围内。(2)本专利连接构件两端分别设置夹持连接头A和夹持连接头B,夹持连接头B与摆动轴连接;证据5仅公开连接结构件的焊枪连接端具有用于夹持焊枪的夹持连接头,未明确连接结构件的回转轴连接端设置夹持连接头。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5已经公开了与本专利结构相近的钟摆式自动焊接装置,证据5附图1-3、5表示了焊枪200与回转轴5之间设置有“L”形的连接结构件,客观上能够产生与本专利相同的增加摆动中心摆动幅度、角度的技术效果。而证据2涉及一种用于窄坡口TIG自动焊的钟摆式焊接装置,同样通过摆动原点的下移,实现钨极摆动原点位于坡口里面,增加钨极与侧壁的角度,达到窄间隙坡口侧壁充分熔合的目的。因此,证据2给出了采用钟摆式自动焊接装置应用于窄坡口TIG焊接的技术启示,在证据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证据5的钟摆式自动焊接装置应用于窄坡口TIG焊接,选用钨极焊枪,利用钨极焊枪摆动中心下降的特点提高针对窄坡口侧壁的焊接效果。同时,基于窄坡口TIG焊的实际焊接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调整钨极焊枪的夹持位置以及钨极的长度,使得钨极焊枪的钨极与摆动轴轴心的虚拟延长线相交,以便于钨极的摆动中心位于窄坡口内,提高针对侧壁的焊接效果,其摆动中心点与钨极尖端在钨极中心轴线上的间距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焊接需要所能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5已经公开钨极焊枪200和回转轴5之间的连接结构件的焊枪连接端具有用于夹持焊枪的夹持连接头。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与摆动轴连接的另一端同样设置夹持连接头进行连接。
因此,在证据5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泰普公司当庭表示,假设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则其对于其余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均不再坚持,故一审法院对被诉决定针对其余权利要求所进行的创造性评述均不持异议。由于泰普公司对被诉决定中所涉及的其他内容不持异议,故一审法院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一审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西安泰普特种焊接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西安泰普特种焊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泰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对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存在错误。1.被诉决定错误认定证据5公开了“夹持连接头A”,没有将该技术特征包括在区别技术特征中,即被诉决定遗漏了该区别技术特征。2.被诉决定对区别技术特征(1)的认定存在错误。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1)包括:本专利用于窄坡口TIG焊,其焊枪为钨极焊枪,且进一步限定钨极焊枪中钨极的摆动中心为摆动轴轴心的虚拟延长线与钨极的交点,几何虚拟摆动中心点处于钨极尖端至钨极中心轴线向上60mm位置范围之内。然而,在以上区别技术特征中,“本专利用于窄坡口TIG焊”限定的是钟摆式焊接装置的应用细分领域或应用场景,其他部分限定的是钨极焊枪的摆动结构参数,这与应用场景并不是相同类型的限定,也不涉及相同的技术问题,不应合并为同一个区别技术特征,而是应该作为两个不同的区别技术特征分别考虑。(二)证据5与证据2不具有结合启示,二者即使结合也无法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证据5中的回转轴5所延伸到的摆动中心位于焊枪的枪杆上,这种结构与本专利背景技术中的方案一样,无法用于窄坡口TIG焊场景。被诉决定在以证据5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前提下,进一步引用了证据2,仅凭证据5和证据2都存在摆动中心下降的现象便认为容易想到将证据5中的钟摆式自动焊接装置应用于证据2所适用的窄坡口TIG焊接。证据2的技术构思和结构与本专利完全不同,其方案虽然用于窄坡口TIG焊场景,并且存在摆动中心下降的现象,但其中的下降实际上是利用偏心轮与回转轴的运动叠加所实现的整体“虚拟”下降,其回转轴依然对准的是焊枪枪杆而不是钨极,证据2无法给出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的任何技术启示。(三)本专利给行业带来了技术飞跃,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获得商业上的成功。本专利技术在国内国际市场中获广泛认可,使泰普公司在全球焊接技术市场竞争中获得巨大优势,美国同族专利也已经以相同的保护范围在美国获得授权。(四)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意源公司述称: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答辩意见。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并均对一审判决关于涉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不持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二审询问中,泰普公司明确表示,认可被诉决定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的区别技术特征(2),对区别技术特征(1)归纳的内容没有异议,但认为应当将“本专利用于窄坡口TIG焊”与“其焊枪为钨极焊枪,且进一步限定钨极焊枪中的钨极的摆动中心为摆动轴轴心的虚拟延长线与钨极的交点,几何虚拟摆动中心点处于钨极尖端至钨极中心轴线向上60mm位置范围之内;证据5未明确钟摆式自动焊接装置焊枪的种类以及用途,未明确回转轴的虚拟延长线与焊枪的交点为‘与钨极的交点’,未明确摆动中心点处于焊枪尖端中心轴线向上‘60mm’位置范围内”作为两个不同的区别技术特征分别描述。
以上事实,有二审询问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本专利申请日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21年6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第一,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确定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其他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引入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二者的结合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1.关于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二审询问中,泰普公司明确表示,认可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2),对区别技术特征(1)的内容没有异议,但认为应将其作为两个不同的区别技术特征分别描述,同时主张被诉决定遗漏了区别技术特征“夹持连接头A”。
对此,本院认为,第一,本专利涉及窄坡口TIG焊技术领域,证据5涉及钟摆式自动焊接领域,被诉决定将“本专利用于窄坡口TIG焊”确定为区别技术特征正确,泰普公司对此不持异议。因焊枪的种类、摆动结构参数等技术特征与焊枪的应用场景和用途等属于相互关联的技术特征,故被诉决定将两者共同概括为区别技术特征(1)亦无不当,且是否将“本专利用于窄坡口TIG焊”单独作为一个区别技术特征并不影响对本专利创造性的评价,故泰普公司关于分别描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主张缺乏依据和必要性。第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焊接作业中焊枪需经常替换,必然需要在焊枪连接端位置设置夹持连接部件,本案证据5的附图1-3、5已示出,钨极焊枪和回转轴之间的连接结构件的焊枪连接端具有用于夹持焊枪的夹持连接头,相当于本专利的“夹持连接头A”,因此,被诉决定认定证据5未明确连接结构件的回转轴连接端设置夹持连接头,即仅将本专利“夹持连接头B”作为区别技术特征并无不当,泰普公司关于被诉决定遗漏区别技术特征的主张不能成立。第三,泰普公司对区别技术特征(2)的认定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亦予以确认。综上,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1与证据5的通常理解,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技术方案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被诉决定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钟摆式自动焊接装置如何具体应用于窄坡口TIG焊接,以及实现摆动轴和连接轴的连接。该认定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关于技术启示
判断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需要以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围绕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现有技术中去寻找相关技术手段。如果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现有技术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中为解决所述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即可认为现有技术提供了将最接近现有技术与其他现有技术结合起来的教导或者启示。
本案中,泰普公司主张证据5与证据2不具有结合启示,即使结合也无法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对此,本院分析评述如下: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如上所述,基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钟摆式自动焊接装置如何具体应用于窄坡口TIG焊接。证据5涉及一种钟摆式自动焊接装置,其焊枪固定于回转轴上可以做钟摆式运动,证据5附图1-3、5显示焊枪与回转轴之间的连接结构件呈“L”形,此种设置可以使焊枪在不受坡口直径等焊接工况限制的情况下,实现摆动中心的下移,进而能够增加摆动幅度和角度,技术效果与本专利相同。证据2涉及一种用于窄坡口TIG自动焊的钟摆式焊接装置,技术领域与本专利相同。由证据2说明书[0006]段、[0019]-[0024]段及附图1-6可知,其公开的窄间隙摆动焊接装置通过摆动原点向下移动,使钨极摆动原点位于坡口内部,钨极在窄间隙坡口内摆动角度增大,进而实现侧壁的充分熔合,技术构思及技术手段与本专利并无不同,至于其回转轴是否对准钨极则是根据实际焊接需要自行设定的,不影响证据2给出了通过摆动原点下移改善窄坡口TIG焊接效果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提高窄坡口侧壁焊接效果的实际需要,容易想到将证据2给出的技术教导应用到证据5披露的钟摆式自动焊接装置上。而选用钨极焊枪,合理调整焊枪的夹持位置以及钨极的长度,使得钨极与摆动轴轴心的虚拟延长线相交,并且使摆动中心点与钨极尖端在钨极中心轴线上的间距保持在一定范围内,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焊接需要所能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摆动轴和连接构件的连接。如前所述,证据5已经公开了连接结构件的焊枪连接端具有用于夹持焊枪的夹持连接头。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技术启示在连接结构件的另一端同样设置夹持连接头与摆动轴进行连接,这种连接部件的对称设置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在证据5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4
本专利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泰普公司仅基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而主张其他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并未提出其他上诉意见。在本院已经认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经审查,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三)关于泰普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
泰普公司上诉还主张,本专利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美国同族专利已获授权,可以佐证本专利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对此,本院认为,泰普公司在一审法院和在本院审理期间,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相关产品已经取得商业上的成功,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另外,专利授权具有地域性,各个国家、地区的专利审查标准并不相同,本专利同族专利在美国授权情况与本专利权效力并无直接关联,故泰普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泰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西安泰普特种焊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西安泰普特种焊接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100元,无需退费,无需补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