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众安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CC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882民初3360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CC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诉被告安CC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与安CC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且已赔偿履行完毕,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