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致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扬州市致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苏1003民催9号 申请人:扬州市致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淮海路181号三层3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扬州市致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扬州市致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8392379,票面金额为20000元,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扬子江支行,申请人为扬州市致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扬州筑苑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市致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扬州市致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