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四达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四达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4执200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31日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汉川市。
被执行人武汉四达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利北一村4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4民初1991号判决书,于2018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四达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四达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249405.4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O二O一八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