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宏捷建筑工程部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宏捷建筑工程部、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同和村握山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1民初1269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宏捷建筑工程部,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同和村握山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负责人:***,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宏捷建筑工程部(以下简称宏捷建筑工程部)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同和村握山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握山经济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捷建筑工程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握山经济社的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捷建筑工程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握山经济社老年人公寓项目拆除工程费用1616373.2元;2.判令被告支付因逾期支付拆除工程费而产生的利息损失(以1616373.2为本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LPR计算利息,从2019年5月4日开始计算至工程费用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5日,利息损失为172588.25元);3.判令本案受理**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因握山经济社老年人公寓项目涉嫌违法建筑,被告因此委托原告完成以上项目的拆除施工工作。双方于2019年2月25日签署了《清拆违建施工合同书》。原告在签署以上合同后,即安排人员、机械进场。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技术要求,完成了握山经济社老年人公寓项目的拆违工程。原告一直催告被告将该项目工程费用进行结算,直到2020年8月26日,被告负责人才在微信中向原告发出《工程结算书(封面)》文件,要求原告完成这份工程结算书以便被告支付拆违工程款。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一系列结算文件后,被告又以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为由,推延结算。在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补充工程结算送审资料后,2021年4月26日之后,被告就涉案拆违工程费用的结算工作上,再没有给原告回应,导致原告至今未曾收取该项目的任何费用,甚至自己垫付了大笔的机械费及人工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握山经济社辩称:一、拆除款项未支付的原因系支付需经村民大会提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并非我社故意不予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第(八)项规定,村集体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集体财产,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招投标,亦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直接支付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二、实际上,支付拆除款项的责任应由广州市浩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为广东泰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宝公司)承担。由于我社与泰宝公司签署了《解决“坑尾塘”烂尾楼合作建设老年公寓协议书》,其中约定该项目所有建设费用由泰宝公司承担,且泰宝公司存在收到行政机关要求拆除涉案建筑物的处罚决定后仍继续建设的情形,因此涉案项目的拆除费用、搬迁费用应由泰宝公司承担,若本案中我社要承担拆除费用,我社将另案起诉向泰宝公司追偿。三、我社与原告签订的《清拆违建施工合同书》无约定工程款支付期限,我社与原告协商拟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拆除费用,因此仍未支付拆除费用。原告要求我社支付因逾期支付拆除工程费而产生的利息损失没有依据。合同并无约定我社自2019年3月26日开始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因此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依据。 当事人围绕着诉讼请求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清拆违建施工合同书》《开工报告》《施工图纸》《同和街道违章建筑拆除现场施工单》《老年人公寓8至10楼排栅签证单》《握山经济合作社老年人公寓项目拆除工程结算单》、现场施工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后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9年2月25日,握山经济社(甲方)与宏捷建筑工程部(乙方)签订了《清拆违建施工合同书》,约定:一、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控违或违法建筑物拆除工程……三、工程价款竹排栅双排围厚黑网25元/平方米,全人工碎楼面碎梁;第九层楼房清拆,按200元/平方(废料归施工方);PC200炮机(含进退场费):5500元/台班,PC120炮机(含退场费):4800元/台班;另注:如吊机上楼顶降层计9600元/台班,PC350长炮(含进退场费)23000元/台班;焊工、民工、时工共330元/天,150吨大吊机:7000元/天,喷淋洒水车:3000元/天;从第八层楼房(含8层)向下清拆,按85元/平方(含税,乙方收款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废料由乙方负责清理,***至楼下,实地丈量,按层数统计总方量,机械费就不用签单。注:以上单价参照太和镇拆违标准。四、乙方按甲方的通知要求清拆建筑物的高度和范围。五、乙方负责清理干净清拆后楼面(顶)现场的、**等。六、完工后,双方核对数据,综合总价款,乙方提供发票给甲方。七、合同期限: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3月26日等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宏捷建筑工程部组织工人并安排机械进场对涉嫌违法建筑的老年人公寓进行清拆,清拆工作于2019年5月3日完工。握山经济社对宏捷建筑工程部提交的违章建筑拆除现场施工单、施工现场图片、签证单等证据均无异议。2019年5月8日,宏捷建筑工程部向握山经济社提交工程结算单,申请结算金额为1743254.85元。 宏捷建筑工程部在庭审过程中陈述:其于2019年5月8日将结算文件送给握山经济社,并向握山经济社开具了金额为171万元的发票,但握山经济社一直未支付工程款。2020年8月左右,握山经济社要求重新结算,并将宏捷建筑工程部开具的171万元的工程款发票退还给宏捷建筑工程部,此后双方工作人员就工程结算事宜组建了一个微信群,双方共同口头委托广东粤能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清拆工程进行结算审核,该公司作出审核初稿,确定工程结算款为1616373.2元。此后,由于广东粤能咨询有限公司称需要宏捷建筑工程部和握山经济社出钱才肯出正式的结算审核报告,宏捷建筑工程部同意出钱,但是握山经济社不同意出钱,因此广东粤能咨询有限公司未能出具正式的结算审核报告。握山经济社在庭审中对宏捷建筑工程部所述上述事实无异议,并表示对宏捷建筑工程部主张的工程款1616373.2元无异议,但对宏捷建筑工程部主张的利息不同意支付。 另查明,宏捷建筑工程部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递交诉状,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涉案建筑物清拆工程不属于农村居民二层及以下住宅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方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宏捷建筑工程部作为个体工商户,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规定,宏捷建筑工程部与握山经济社签署的《清拆违建施工合同书》为无效合同。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支持”。现握山经济社对宏捷建筑工程部施工工程质量并未提出异议,并同意按照1616373.2元结算工程款,本院对宏捷建筑工程部要求握山经济社支付工程款1616373.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宏捷建筑工程部主张的利息,因《清拆违建施工合同书》中并未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且在宏捷建筑工程部提起本案诉讼前,双方一直未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利息可从宏捷建筑工程部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即2021年11月15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宏捷建筑工程部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同和村握山经济合作社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宏捷建筑工程部支付工程款1616373.2元及利息(利息以1616373.2元为本金,自2021年11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宏捷建筑工程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50.3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宏捷建筑工程部负担776.62元,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同和村握山经济合作社负担9673.68元(本案受理费10450.3元已由原告预缴,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作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