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业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赤峰业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敖汉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30民初460号
原告:赤峰业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MA0N0974X3,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老大修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崔丽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居民,住赤峰市。
被告: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6558110612H,住所地赤峰市翁牛特旗玉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乌力吉,董事长。
原告赤峰业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赤峰业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业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业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98元,减半收取计4549元,由赤峰业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士 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江 楠
书 记 员 杨 春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