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1896号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莫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6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