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民初13064号
原告:赤峰宏德安防消防智能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20号宏兴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万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万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科工大厦38层38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第十二幼儿园。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锦山路东、宝山路西、大明街南、玉龙大街70号北侧(赤峰市疾控中心后院)。
法定代表人:***,园长。
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第十一幼儿园。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巴林大街南,新惠路西,大板路东,罕山街北。
法定代表人:***,园长。
原告赤峰宏德安防消防智能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区第十二幼儿园、赤峰市松山区第十一幼儿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期满后仍未交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赤峰宏德安防消防智能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