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4565号
申请人:上海筑蓝实业有限公司,住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3560号1号楼2层E区2192室。
被申请人:鼎乙建设(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F743室。
上海筑蓝实业有限公司诉鼎乙建设(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筑蓝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鼎乙建设(上海)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70,500元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鼎乙建设(上海)有限公司价值270,5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鑫
书 记 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