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冀0528民初2154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台市宁晋县宁辉花园十七号楼三单元一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365号23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兼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返还借款本金27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未返还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对以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某乙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20年12月17日向某甲公司借款2700000元,***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追偿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款经多次催要,某乙公司、***均未偿还。
某乙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所主张的借贷关系,该案涉款项是以投资关系打到公司账户的。投资理由为***想找一个其他公司投资,但该公司未注册好,所以就先用某甲公司进行投资。其从未与某甲公司的人联系过,也不认识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策道也未向其催要过该款。我和***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能证明是投资关系。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款借据、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某乙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案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某甲公司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17日,某乙公司从某甲公司借款2700000元,同日,某甲公司将该款转至某乙公司开户行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账号为1210********。约定***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该借款本金、利息及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差旅费等追偿费用负连带清偿责任。后经某甲公司催要,某乙公司、***未返还该借款。
另查明,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支出保险费8460元,本院已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和利息,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借款2700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某甲公司现起诉要求某乙公司返还借款,视为某甲公司给予的合理期限届满,对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7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与逾期利率,某乙公司应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起诉时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赔偿逾期还款损失,对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按LPR加计50%标准给付逾期还款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某甲公司主张***对借款27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起诉时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某某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700000元并自2022年6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7%给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河北某某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给付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8460元,共计13460元;
三、被告***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00元,由被告河北某某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