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02财保25号
申请人:湖州飞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工业功能区南区(保戈公路北侧,东溪桥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MA2B504R4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清中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曲园北路126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B63PJ6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州飞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清中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湖州飞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德清中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之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州飞英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德清中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湖州飞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