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平民初字第159号
原告陈某某,男,1955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
被告平泉县三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平泉县三丰矿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